【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郭成敦:您反映的您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消费纠纷事项已于2024年07月05日收悉,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银诉YZ20240708013037号):依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应当由银行保险机构负责处理。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属于您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您可以依法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已将您反映的消费纠纷事项转送相应机构处理。注:本告知书适用于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事项。《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http://www.nfra.gov.cn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郭成敦:你的投诉事项我局已转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该机构近期会与你联系协商相关问题,请保持通讯畅通。如果协商不成,你也可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免费申请调解,联系电话:010-88689969。
欺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实际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P23面上所谓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因意思表示清楚或者不明确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目的就是明确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以下特征:1、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是当事人已经表示出来的、确定的意思,而非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无法作为认识的对象。(不说2、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不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可以对意思表示作出有权解释。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作出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是任意的主管解释,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解释,这些规则就是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我原告当事人问被告杨永汉乍浦镇有没有开过“上海紫燕百味鸡”加盟店时,被告杨永汉明确告知没有!故意隐瞒事实,符合欺诈成立要件,我原告当事人如果得知乍浦镇有过“上海紫燕百味鸡”加盟店且关店,必定是赔钱引起。(生意好可以转让,还可以雇人经营管理,绝不会关店)绝对不会在加盟开店,这是符合正常思维逻辑顺序考虑的问题后在做决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需要有意思表示的受领人,意思表示一旦为相对人所受领,相对人就会对此产生合理信赖。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P24面上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诉。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对于保证行为人正确实现行为目的至观重要。在因欺诈,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胁迫人的意思表示虽然从表面看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非其内心自由意志的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
条文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